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落实好党风亷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工作
约谈是医院党委、纪委为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医院干部党风廉政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教育提醒,处理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以谈话方式向有关干部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落实工作、整改问题。
(一)约谈工作分类
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1.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贯彻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2.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警示谈话,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反省整改。
(二)约谈对象及约谈人
1.约谈对象,为医院全体职工,重点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
2.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的职级和岗位确定:
(1)约谈对象为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的由医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约谈,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参加;
(2)约谈对象为医院其他人员的,由医院党委、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约谈人。
(三)约谈启动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1)新入职、新提任、新任以及任期内的干部需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强调廉洁纪律的;
(2)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3)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4)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5)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6)其它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警示约谈:
(1)落实中央、省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支部或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3)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它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约谈:
(1)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出现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及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举问题之一的;
(3)其它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实施程序
医院纪检监察室、人事科等相关部门作为启动约谈部门,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
1.提出启动约谈建议,经医院党委或纪委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约 谈对象;
2.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相关情况资料,做好约谈准备。
3.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4.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启动约谈部门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5.约谈工作结束后,启动约谈部门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保管并将约谈情况报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
启动约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简化工作约谈有关程序。
(五)约谈内容及记录要求
1.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2)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2.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科室和职务等;
(2)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4)进行约谈的事由;
(5)约谈具体内容;
(6)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诫勉约谈记录应当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二、函询工作
函询是医院党委、纪委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内容比较笼统的问题,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书面了解情况的工作方式。
函询对象为医院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函询工作需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函询程序:
1.根据群众反映及组织掌握的情况,由医院纪检监察室或人事科提出意见,经医院党委同意后作出函询决定。
2.发出函询通知,内容包括需要个人作出说明的问题及要求。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函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3.函询回复材料经审阅后,由启动函询部门留存。
三、约谈和函询工作纪律要求
约谈、函询工作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
(二)约谈对象、函询对象应实事求是的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三)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
(四)约谈、函询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约谈人、约谈对象、函询对象及约谈、函询内容等相关信息。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和函询结果运用
(一)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情况抄送医院人事科、纪检监察室或有关上级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启动诫勉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三)约谈和函询不能代替对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四)约谈和函询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五、其它
本制度由医院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