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人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相关要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应进行项目资助声明,未进行声明的专利不得作为财政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现将项目资助声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专利声明的项目范围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二、声明渠道
1.新申请专利由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声明。
2.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的专利,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由原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声明。
3.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按以上渠道办理。
【专利申明流程见附件2】
三、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附件:1.《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2.专利申明流程
科教科
2024年6月12日